近日,据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显示,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在两项政府采购项目中,因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,相继被承德市财政局依法查处,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监督整改。
2025年11月18日,承德市财政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(承财采罚决字(2025)6号),对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在“承德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”招标过程中设置歧视性条款行为作出警告。

经查,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80万元,于2024年9月30日开评标,中标金额176.6万元。其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标准涉及“三星级/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”“三级/一级环境服务认证证书”及“噪声声源科研研发能力”等要求,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。承德市财政局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(三)项及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》第92项的规定,对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警告处罚。
此外,2025年10月15日,承德市财政局还就“承德市滦河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执法监测能力建设项目”发布监督意见书(承财采函(2025)1号)。该文件指出,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制造商具备“五星售后服务认证”及“检测报告需加盖制造商公章”等内容,同样构成歧视性条款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。

鉴于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承德市财政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六条第(二)项及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(二)项的规定,责令采购人废标,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




